把为民情怀细化到执法办案工作中
近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同村邻里且有亲戚关系,因借渠灌溉琐事引发邻里冲突,赵某某在一时气愤之中将榭某某殴打致轻伤。在案件侦办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讯问案件当事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榭某某已接受张某某的经济赔偿,并表示愿意与赵某某达成和解,遂启动刑事调解程序,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经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因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维护司法公正,还要把执法办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要努力践行“枫桥经验”,做到情、理、法并重,不能机械的一捕了之、一诉了之,要始终把为民情怀融入到执法办案中,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为县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