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全市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4月23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在榆中县使用无线语音网关设备非法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大量开办实名手机号码转接拨打电话、在明知使用的手机号因涉嫌诈骗等原因被关停后依然维护设备正常运行,致使通过张某某、李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拨打出的电话造成多人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从中获利。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该案事实和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4月23日,该院对张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