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镇**村**社。2021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兰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试驾院内停放的一辆待售凯迪拉克CT6轿车时,盗走**公司销售顾问苏某某放在该车副驾驶座上的iphone12手机1部(鉴定价值5306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苏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艳
检察官助理:冯丹
书 记 员:张欢
2021年7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