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72********,东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镇**社区**社**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99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200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2********,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窑**号,现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窑**附**号。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8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1********,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窑**号,家住原籍。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3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20年6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20年8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谭某某、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手机微信联系,商定向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后马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华林路十字西侧100米处道路南侧人行道上,向谭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3.01克,查获毒资30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随后,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马某某家中卫生间的搓澡巾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8.56克,查获电子称1部。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包毒品包装物检材上的DNA分型均与马某某的DNA分型相同。
经查,2021年2月9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交易方式向谭某某贩卖了5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21年2月1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7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交易方式先后向被告人马某甲贩卖了2000元、2000元、1000元、1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1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联系,商定向购买毒品人贲某某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其300元毒资,后谭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窑**附**号其租住房楼下,向贲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13克。经鉴定,该毒品包装物检材上的DNA分型与谭某某的DNA分型相同。
经查,2021年2月8日16时许,谭某某向被告人马某甲贩卖了4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21年2月22日16时许,谭某某向吸毒人员牟某某贩卖了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1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经电话联系,商定向吸毒人员田某某贩卖毒品,后马某甲从谭某某处购得毒品,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后五泉小区附近,向田某某贩卖了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经查,2021年2月12日,马某甲向田某某贩卖了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谭某某、马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谭某某、马某甲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谭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