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案情概要:涉案单位某公司从事采砂行业,在修建沙场过程中,以公司名义从某村农户手里租赁部分荒地、河滩,所租赁的土地用于洗沙台、办公区的建设及堆放砂石料,在砂场采矿期间致使部分土地被破坏,无法进行种植。
经国土资源局测绘:涉案公司砂场开采矿石料用地29.859亩,其中耕地14.349亩、其他农用地15.51亩。
经审查,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告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涉案土地已复耕。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涉案单位,对涉案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相对不起诉)
问:为什么租赁没有种植农作物的荒地、河滩地来修建沙场,也会违反法律规定呢?
答:这是因为涉案公司在租赁土地时,并未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且根据国土资源局测定,涉案公司非法占用、造成毁坏的土地中有近14亩的耕地,已经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
问:既然涉案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检察机关会做不起诉决定呢?
答:案件在审查阶段时,检察人员对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要求,要其对越界开采毁坏的耕地进行回填复耕。涉案单位及被告人在检察官的批评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用实际行动积极悔改,最终使得被毁耕地复耕,已有14亩种了土豆,15亩种了树木,并经国土局、镇政府、村委会、租户一致认定达到耕种条件。因此对涉案公司以及被告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普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语: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资源匮乏,为保护现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犯罪分子往往受到了法律制裁,被科以刑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却得不到及时修复。本案的办理贯彻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寻求了新的出路,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实现了处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