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解法结 阳光检察化心结
——城关区检察院切实提升检察公开听证工作质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践行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办理,将公开听证作为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办案提出新要求的重要举措。自全面推展检察听证工作以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检察听证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高位谋划,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检察听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践中,公开听证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并突破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制度的固有困境,让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联系群众、了解其司法诉求,提升公开听证工作质效,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开听证 阳光司法
检察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公开听证具有公开性、亲历性等新特征,其广泛运用有利于推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等价值追求的实现。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程序规定》,指出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试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明确了听证会人员、听证程序等。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听证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201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该规定出台后,公开听证案件类型逐渐覆盖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进行听证工作的案件范围、程序、听证员资格等,加强和规范了公开听证工作。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对公开听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检察公开听证的价值
(一)检察公开听证的司法价值
检察公开听证作为检察履职的创新方式,在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降低“案-件比”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以及健全正当法律程序,促进公平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兼听则明,提升办案质量。在公开听证中,由于多方在场,可以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和互动交锋,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清疑点、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兼听则明,有利于保证和提升办案质量。
2、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健全法律正当程序,保证检察权公正履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传统模式是“单向”审查,而检察公开听证的案件审查方式,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共同体代表、法学专家、相关领域业务专家等外部人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到公开听证活动中;另一方面允许公民和媒体到现场旁听,还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公开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公开听证进行直播、录播。这种程度的司法公开,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全方位置于当事人、听证员、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下,能够有效防止检察人员徇私舞弊、办错案件,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准确行使。充分运用检察公开听证,是督促检察机关遵循程序要求,倒逼检察机关完善办案环节的有效路径。
3、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促进共识,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效率。公开听证从客观上来讲,会增加检察履职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和耗时,但在公开听证中,由于多方在场直接交流,可以倾听来自当事人、辩护人、办案机关等不同角度的声音,可以获得来自听证员,包括法律共同体代表、法学专家、相关领域业务专家等客观、专业的意见,可以了解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方法、思路和观点,打破信息壁垒,更有利于促进多方形成共识。使案件当事人信服检察机关的办案结果,实现息诉罢访;使侦查机关认同检察机关的办案标准,减少复议复核;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着力解决问题。通过打破信息壁垒促进共识,进而降低“案-件比”,从根本上实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效率提升。
(二)检察公开听证的社会价值
检察公开听证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1、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在公开听证过程中,由于多方在场直接交流,更有利于形成共识,解决问题,消除矛盾。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公开听证,是全面展示案件事实,辨法析理,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促进被害人真实自愿给予谅解的好机会,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案件当事人都是对司法机关以往的处理结果不服,才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和救济。这类案件的审查和处理难度往往较大,处理稍有不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公开听证是提升办案质量、展现司法公正、合力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检察公开听证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推动普法机制完善。公开听证的形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参与到、感受到案件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这种鲜活的普法形式,其效果远胜于传统的普法形式。一方面,在检察公开听证活动中,检察机关可对案件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在保证当事人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同时,更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堂;另一方面,针对参与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员,公开听证既让普通民众了解检察工作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也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裁判依据和思路,彰显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
二、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推进情况
自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工作以来,城关区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充分认识到公开听证工作对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定纷止争的重要意义,通过统一思想、细化制度、目标引领引导各部门积极开展听证工作。
2021年,城关区院共组织公开听证案件142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5件、拟不起诉案件111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10件,其他类型案件13件。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3场22件。参与听证的案件均达到了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效果。
(一)领导干部大力推进
全院加强组织领导,全覆盖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在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把检察听证工作作为深化法律监督、促进检务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理念引领,做到应听证尽听证。通过举办检察听证业务工作专题培训会,引导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公开听证工作在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检察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强示范引领,发挥“头雁”效应。坚持从领导干部做起,院领导以上率下,带头示范,强力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在组织检察听证工作时,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稳妥做好听证工作宣传报道。
(二)各部门全覆盖进行
坚持“能公开尽公开、能听证尽听证”的原则,听证案件范围从拟不起诉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听证成为检务公开的重要方式,有效提高了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坚决执行朱玉检察长“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可能引起争议,有社会价值的案件全部纳入听证范围”的要求,将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有争议等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有涉检信访风险的案件纳入公开听证重点案件范围。比如,2021年3月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赔偿责任分配方面争议较大,且经历了一审、申请再审被驳回等程序,属疑难复杂案件,该院遂举行首例民事监督案件听证会,将听证评议意见也作为审查案件、依法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听证效果良好。
(三)相关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
1、规范流程注重“序”。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程序规范,遵循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严谨性开展听证工作,使听证程序合法有序,环环相扣。听证前,将需要听证的案件报请市检察院审查,由市检察院商请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之外的其他听证人员到会。听证中,由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出示案件证据,提出审查意见。听证人员围绕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独立发表听证意见。听证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一同提交检察委员会,并作为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人员选取强调“需”。为确保“兼听”的效果,城关区院在“听谁讲”“讲什么”“如何听”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高校学者、律师、群众代表等群体参与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2020年以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律师共计1299人(次)参与听证。二是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行业领域,邀请专业人士或专家代表参加案件听证,增强听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比如,对白塔山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召开听证时,邀请白塔山管理处工作人员、城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科工作人员参加,听取特邀听证员从文物保护等专业角度提出的意见建议。三是为保证听证会及与会人员的廉洁性,听证均邀请城关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场,对听证情况全程监督,同时认真听取执纪监督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建议。
3、交流论证突出“质”。城关区院要求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就案件事实、在卷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的“三个效果”等方面与听证人员进行充分交流论证,找到案件最佳处理方式,依法作出决定;同时也通过公开听证这种“透明化”办案方式,消除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提升司法公信力。比如,在办理城关区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案时,考虑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承办检察官对杨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听证人员在听取检察官汇报后,一致认为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在对杨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受邀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主动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展现了检察工作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积极融入社会。
4、宣传引导促进“知”。城关区院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就听证案件进行现场释法说理,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比如,在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上,听证人员听取检察官意见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拟不起诉的处理得当。评议意见宣布后,主办检察官又围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对拟不起诉人进行普法,同时进行了训诫和教育,督促其自觉认罪悔罪。拟不起诉人当场表示悔过并向被害人家属真诚道歉,获得谅解,后经检委会决定,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城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及时将案件公开听证信息推送本院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客户端,让公平正义以群众可见、可感、可触的形式得以实现。2020年以来,共在新媒体平台围绕检察听证工作宣传报道20次。2021年6月,18个派驻街道检察室分两批开展了以“检察为民促公正,公开听证办实事”为主题的公开听证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检察听证宣传册、宣讲检察听证案例等方式宣传本院推进听证工作的具体举措,与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了深入交流,答疑解惑,让群众直观感受了解听证工作。
三、实践层面制约检察公开听证制度发展的困境
(一)公开听证开展不够广泛、平衡,检察官积极性不高
以数量谋质量,以质效谋发展,是促进检察公开听证效果最大化的重要方面。但在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呈现出数量少,覆盖面窄的问题。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的能力和动力不足是导致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在理念上,一些检察官认为法律人办法律事,公开听证不是审查案件的必需环节;在机制上,一些检察官认为公开听证干得好所获得的激励有限,但干不好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愿公开听证的情况有之;在客观上,基层院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开展公开听证的时间紧张。控告和申诉案件具有较高的信访风险和舆情压力,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开展公开听证的难度较大,也影响了公开听证的大量适用。
城关区院所管辖的区域常住人口基数多,流动人口多,案件数量多,检察官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且组织公开听证需检察官自行准备听证资料、邀请听证员、征求申诉人意见等较多精力的付出,致使少数检察官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大多选择一些争议性小、可以化解的案件进行听证,未充分发挥公开听证解决案件较大争议的作用。
(二)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原则操作性较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为抽象规定,无具体标准,致使实践中操作性较差。由于现有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哪些案件适宜公开听证,哪些案件不适宜公开听证,应该如何评估和筛选,缺乏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
(三)选任听证员任职资格宽泛,法律基础薄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对听证员的专业水平、知识背景、社会经验等未做限制。
实践中检察机关邀请的听证员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学者、法律职业共同体代表等。一方面缺乏专业性,在处理涉及到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往往因为缺乏联系渠道,难以找到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影响到听证和评议的质量。另一方面缺乏广泛性,对于邀请的听证员,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主要集中于法律领域内,听证员选取的广泛性不强,不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听证员产生机制空缺,经费保障不足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担任听证员的范围规定十分宽泛,以便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但仅仅以“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限定条件,而未明确其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等基本任职资格,导致检察机关确定受邀人员时缺乏评判标准。
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担任听证员的人选由公开听证举办检察官自行邀请,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听证员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听证效果受影响。
公开听证经费缺乏机制保障,担任检察院的听证员,除了人民监督员有相应补助外,其他职业参与者无任何报酬,听证员到检察机关或其他场所参加公开听证需自己负担相关费用,这也导致了听证员的积极性不高,部分人员不愿意担任听证员。
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完善之进路
(一)深化认识,转变理念,切实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1、以量谋质,以质提效,全面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认真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各级、每个院、各业务条线都应结合办案实际,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自我加压,倒逼检察监督办案能力提升”的要求。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认识检察公开听证的重要性,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院领导带头主持检察公开听证会示范引领作用,以量谋质,以质提效,促进检察官司法理念的转变,将检察公开听证自觉转化为常态化的检察工作业务,尽早实现各业务条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2、做好培训指导和考核督促,提升检察公开听证工作质效。第一,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培育和学习典型案例、组织现场观摩等形式,对检察官进行培训指导,提升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工作的能力,提升检察官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工作的意识和自觉。第二,将开展公开听证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提升检察官开展公开听证工作的动力。
(二)健全标准、细化程序,加强检察公开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
1、健全公开听证案件的选取标准。通过优化听证案件选择,找准‘靶心’,提升公开听证工作的实效。
2、细化公开听证的程序。结合不同业务条线的案件特征,由最高检自上而下统筹制定各业务条线的具体程序指引,提升公开听证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在各内设机构间建立协作机制。明确综合业务部门为公开听证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会务保障、人员邀请、对外宣传;各业务部门为主责部门,负责流程设计和执行;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法警部门负责保障听证现场安全。实现权责明晰,高效协作。
4、拓展公开听证案件类型,丰富公开听证模式。根据《规定》,适用检察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五类案件,对于司法救助案件等社会影响力较高的案件,应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增强办理案件透明度,彰显司法温度。在个案基础上,增加类案公开听证模式。对于特殊的案件,还可以在检察长批准后,在案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地点举行公开听证,更有利于释法说理、普法宣传。
(三)建立听证员人员信息库,完善听证员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听证员人员信息库。设置担任听证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等基本任职资格,将员额法官、民警、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听证员参选的范畴,由地市级检察机关统筹,建立跨县市级的检察机关听证员信息库。各基层院召开公开听证时,听证员在听证员信息库中随机产生,以保证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对选任听证员有异议的,可在当事人监督下再行随机抽选,“必要时还可允许当事人推荐一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检察机关审核后担任听证员”。
2、听证员经费纳入年初检察机关经费预算中。对每次参加公开听证的听证员给与一定标准的工作经费,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由各检察机关按时支付,从而提高各职业者担任听证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影响力
1、加强公开听证相关设备设施建设。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公开听证室设置规范》《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中国检察公开听证网建设方案》等规定,推进听证室一体化建设,通过多媒体示证、人工智能原景还原,远程视频连线、听证互联网直播、听证设备联动等功能,整体提升听证的智能化、公开化水平,推动听证由“线下”向“线上+线下”的“互联网+”模式转型。
2、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提升检察公开听证影响力。对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和公开听证案件,综合运用专网直播、新闻媒体、两微一端、抖音新媒体等多种传播渠道进行宣传,提升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知晓度。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直播、引入人工智能,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当事人现身说法、宣传文案和宣传片等多种传播形式进行宣传,讲好检察故事,展现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提升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影响力。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孙宝芳、白婕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