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以虚假的《采购供货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年利息6.6%取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后,将其中800万元以月息4%转贷给王某某并获取高额利息,2013年7月8日王某某将借款800万元还清,共计还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55.93万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归还1000万元贷款,利息66.183331万元。经审计,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202.983335万元。破案后,被告人刘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具体流程
(一)初步审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
城关区院第三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卷宗材料后,初步审查了卷宗材料,掌握了以下案件基本情况:
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为获取高额利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202.983335万元的犯罪经过。
2.该案被告人刘某为民营企业负责人。被告人刘某委托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反映刘某系兰州某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兰州美丽达医学美容门诊部投资人,上述公司均为民营企业。
(二)讯问、核实案件事实
2020年4月28日承办检察官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向被告人刘某告知在审查逮捕期间的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的意见,接受了讯问,其表示在侦查机关供述属实且认罪。
(三)实地走访 及时启动涉民营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1.2020年4月29日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承办检察官认真倾听民营企业发展之忧、经营之难、当下之苦,深入了解被告人刘某所经营的兰州某美容有限公司、甘肃某职业培训学校、兰州某医学美容门诊部的基本情况,从企业规模、吸纳就业人员、纳税情况、参与社会公益等多方面进行审查。
在用工及纳税方面: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企业现有职工150余人,在疫情期间也没有出现裁员、减员的现象,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成立公司20余年,一直按章纳税、按时纳税。
在社会公益方面:刘某主持筹建某集团内部的美丽基金,定期资助甘南玛曲县宁玛寺孤残儿童。
2.及时启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从司法活动对涉案民企的影响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经营的公司在纳税、带动就业、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如逮捕被告人,势必给企业造成影响,会让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局,不利于公司更好发展。
3.从案件事实进行评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尽量不影响企业发展和正常经营为出发点,依据“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求,结合案件“三个效果”预判工作,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作出涉嫌高利转贷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具体过程
(一)告知权利义务,确认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城关区院第三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接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当日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城关区院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卷宗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确定该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二)阅卷、讯问前准备
1.仔细阅卷,初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刘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9时到城关区院接受讯问。
(三)讯问、具结、追缴赃款
1.9月11日上午9时,被告人刘某到达办案工作区。承办人在讯问室对刘倩进行讯问,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当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取保候审。
2.在讯问后,承办检察官向刘某解释了认罪认罚的制度以及法律后果,并告知其退还赃款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刘某表示自愿退还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于9月22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3.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刘某告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倩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4.承办检察官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填了《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同意城关区院的意见。
5.承办检察官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由被告人签字确认,后交由辩护律师在律师签字栏签字。 具结书一式三份,一份备案,一份交由辩护律师,一份随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三)省院同步审查,决定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提起公诉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通知及办法,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该案移送市院,并层报省院进行同步审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复函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的意见。
2.2020年9月27日,本案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四)出庭公诉、法院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
1.2021年1月7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事实,刘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2021年1月20,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犯高利转贷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050000元,违法所得2029833.3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一)创新机制落实处
为积极稳妥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三个效果”预判工作,及时启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城关区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时,启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在诉讼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研判。重点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和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企业从司法活动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后果、是否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是否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进行评估,在案件社会效果分析中加入“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结果,力求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追赃挽损见实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通过追赃为国家挽回损失2029833.35万元。通过该案的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维护民企权益的信心与打击涉民企犯罪的决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为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延伸检察职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银行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针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银行在放贷、审贷、贷后跟踪出现的漏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银行在信贷业务环节、存款业务环节、票据业务环节、代理销售业务环节、信用卡业务环节、后勤管理环节等六大环节存在的银行领域法律风险,进行了法治宣讲,落实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为民营企业进行“法治体检”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该企业在设立、生产销售、融资投资等重要环节或领域中常见的刑事风险进行梳理和总结,为该民营企业进行“法治体检”,通过企业内部自我管理,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避免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因非恶意违反刑事法律而诱发刑责。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主动发挥检察职能、打击犯罪与专项行动紧密联系起来,该打击的坚决打击不手软,需保护的充分保护不松懈。将认真贯彻落实好最高检“11条意见”、省院《涉民企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等规定落实到了具体的案件当中,真正地将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落到实处,体现检察担当和检察智慧。
来源 |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