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亦即其应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
第二,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上述案件中,被告提供的录音遗嘱,就是因为没有记录见证人和遗嘱的姓名,导致遗嘱无效。因为单从录音本身,无法确认在场人员身份及录音过程的真实情况,即使见证人事后陈述了录音过程,也因时间过久或有其他因素影响其证明力度,导致录音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