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中县检察院依法对一名被判处实刑罪犯启动收监执行刑罚程序,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罪犯黄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未被收监执行刑罚。经调查,黄某自案发后因既往病史,一直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以其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未予执行,致使罪犯黄某未能及时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脱离监管。
今年6月,榆中县检察院针对此情况,立即开展了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为了弄清黄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检察官联系了法院办案人员,要求提供关于黄某病情的司法鉴定。法院办案人员提供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中,明确了黄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中规定的严重程度范围。
在明确黄某符合收监条件后,驻所检察官主动与看守所进行沟通,向看守所出具了关于黄某病情司法鉴定等材料并提出收监建议。与此同时驻所检察官还与法院办案人员一起对黄某及其家属开展思想工作。黄某被押解当日,驻所检察官随同办案单位前往看守所配合交付并督促看守所做好黄某思想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在检察官的多方协调和监督下,黄某于2022年7月7日送至榆中县看守所,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榆中县院在收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通过案件化办理,查清每个罪犯未被收监的原因,因案施策,对症下药,勤沟通、巧督促、多商量,最终将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罪犯予以收监,保障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