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高考在即,替考必须“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365官网国内怎么进_365bet线上注册_365体育封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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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微课堂】高考在即,替考必须“刑”!

        时间:2022-06-08 10:01:02 来源:   点击数:


        花开无声,六月扬眉。一年一度的全国高考日已经来临,万千莘莘学子寒窗苦读十二载,只为今朝圆梦。对于从小在应试教育环境下长大的我们来说,考试早已成 家常便饭 。小至读书时代的月考、季考、期中、期末考试,大至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众多考生通过自己的真才实学实现人生理想。但近几年,也有不少人心存侥幸心理,动起了歪脑筋---找“枪手”替自己参加考试,妄图蒙混过关,却没想到代替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而触犯了刑法,面临承担刑事责任。近期,安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代替考试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诚信考试的警钟。

        人证不符,考场出现替考“枪手”

        2021年5月29日9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兰州市安宁区某大学内紧张有序地进行。考场内,待考生全部落座后,监考人员逐一查验考生身份。当查看到张某时,监考人员发现,虽然张某本人与其所持的准考证照片上的人均戴了眼镜,但仔细观察,二人样貌并不一样。经过再三比对,监考人员发现张某与其所持证件上的人并不是同一人,遂将张某带到考务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在考务办监考人员与巡考人员的询问下,张某说出了其代替他人考试的事实。

        帮忙替考,仅为出于朋友义气

        原来,张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某为了包揽工程,在2021年3月 报名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因为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该考试,便想到好朋友张某。赵某认为张某学习比自己好,而且张某之前已经通过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如果让张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肯定能一次通过。张某碍于朋友情面,出于朋友义气,没有过多考虑就答应了。考试前一天,赵某托人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住宿费、车费及一副眼镜交给了张某。考试当天,张某戴上了赵某为其准备的眼镜,并持赵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前往兰州市安宁区某大学考场内代替赵某参加考试,没想到在查验身份时被监考人员当场识破。

        罪名成立,代替考试触犯刑律

        经过审查,张某代替赵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在进入考场后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系犯罪未遂;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张某、赵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公开听证多方同意后,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安宁区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赵某作出了从宽处理决定。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试者、替考者、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官寄语

        无论是“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都 属于 我国刑法处罚的代替考试罪的行为。代替考试行为不仅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制度,动摇社会诚信道德基础,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还会毒化社会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六月,很多考生即将迎来高考这个人生大关。检察官想对所有的考生说,要充分认识到替考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切忌以身试法。要相信自己,以良好的心态、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战高考,以自己的努力奋斗和真才实学考出好成绩,迈进理想的大学校门,实现自身价值,赢得美好明天。

        切勿心存侥幸

        努力冲刺,

        未来可期!


        来源 | 安宁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