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本案中,涉案KTV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而丁某某与王某某二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服务,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