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365官网国内怎么进_365bet线上注册_365体育封号怎么办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新闻 > 基层动态 > 正文
        基层动态

        【基层动态】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

        时间:2022-03-28 10:37:57 来源:   点击数:

        醉驾毁财伤人,危害公共安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文明驾驶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原则,喝酒不开车是每个司机应有的觉悟,可总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漠视法律底线,最终造成众多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近日,城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案件受理后,主办检察官审阅了案卷,反复观看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并核实了相关证据。经审查认定,2022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同事聚餐饮酒,在明知饮酒后不能开车上路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沿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云观附近时,与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因害怕酒驾被他人举报,以将车挪至路边协商为由,驾车逃逸,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雷坛河桥面附近时,与前方正在等待红灯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五车受损、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undefined

        醉酒驾驶为大忌,醉驾早已入刑,并非是简单的治安问题。一个醉酒状态下的司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自身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财产和人员损伤,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据此,该院依法对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该案中,李某明知处于醉酒状态,仍驾车上路,不顾周围车辆与行人的安全,并且其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仍不悔改,没有及时止损,而是继续驾车横冲直撞,直至造成第二起严重事故。虽然李某主观上对两起事故都是不愿看到的,也在事故发生后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但他本应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却未有效防止,而是听之任之。因此其这种对危害结果的放任与无视是法律要惩治的核心所在。

        目前,此案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中。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呼吁广大社会民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让酒驾不再是一项人为的“天灾人祸”,让我们自觉、自律、自尊、自省,为我们的社会创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来源 |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