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给力!公益诉讼“连环招”对假冒伪劣 建材说“不”-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365官网国内怎么进_365bet线上注册_365体育封号怎么办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新闻 > 基层动态 > 正文
        基层动态

        【基层动态】给力!公益诉讼“连环招”对假冒伪劣 建材说“不”

        时间:2021-12-22 15:38:35 来源:   点击数:

         

        【基层动态】给力!公益诉讼“连环招”对假冒伪劣 建材说“不”

         

        “我公司防水材料在兰州被人假冒生产销售……”,安宁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日常排查线索中,敏锐捕捉到该院依法审查起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可能存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事实。通过调取卷宗、现场调查走访等方式,主动跟进,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水卷材已流向建设工地的情形,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在对案情进行研判分析后,办案组一方面迅速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建材产品违法经营行为,并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辖区建材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人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依法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销毁涉案伪劣防水卷材危废处置费用,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信。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建筑材料生产环节、流通使用环节等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强化管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相关内容的普法宣传工作。今年11月,办案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目前辖区建筑材料市场运行正常,票证齐全,检验报告完备,进货查验制度及管理台账规范。与此同时,该院收到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筑材料安全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案的成功办理是该院深挖案件线索、拓展工作思路的积极尝试,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后,该院将继续探索“行政+民事”公益保护“连环招”,多维度、深层次、全方位的守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


        检察官普法提醒

        1、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

        2、检察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A.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B.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C.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