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兰州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的案件,有力推进了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1.严某某等人、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诈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伪造企业印章案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信用卡诈骗 洗钱 全链条打击
【要旨】
惩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牢固树立全链条惩治、一体化治理理念,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犯罪线索,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某等8人搭建虚假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通过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发送包含虚假网站网络链接的“申办信用卡”“提额”类诈骗短信395万余条。被害人点击链接,按照网站提示输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账号、密码、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后,被严某某等人从后台非法窃取,并用被告人刘甲提供的多部苹果手机中的钱包功能绑定被害人信用卡。严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伊某某,伊某某雇佣刘乙等人申办多部“随行付”POS机邮寄给严某某,严某某等人通过“随行付”POS机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并陆续将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刷转至刘乙等人绑定在POS机上的结算卡内。刘乙等人将卡内的资金取现扣除好处费后转至严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经鉴定,严某某等人诈骗18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5.663818万元,伊某某等人帮助严某某转移赃款总计229.663818万元,刘甲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80余部。
【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诉讼过程 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被害人报案,经初查认为该案涉嫌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邀请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将发送诈骗短信的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供苹果手机的刘甲、为诈骗团伙伪造中国工商银行印章的蒋某某抓获归案。铲除了滋生诈骗犯罪的黑灰产业链,实现了对诈骗团伙及其关联犯罪的全方位、全链条打击。2020年5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刘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研判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后认为,刘乙等人与上游诈骗团伙之间并无通谋,仅为赚取佣金受他人指使帮助洗转赃款,且上游犯罪极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以洗钱罪对刘乙等4人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深挖洗钱犯罪线索,追踪雇佣刘乙等人的伊某某,并通过资金流追查刘乙等人将赃款取现后的资金流向。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围绕伊某某展开侦查,查明伊某某受严某某雇佣帮其洗转赃款,伊某某妻子在伊某某洗钱中提供帮助,严某某雇佣江某某帮助其洗钱的犯罪事实。经对刘乙等人资金流向的进一步侦查,查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为严某某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账户帮其洗钱的犯罪事实,严某某母亲及舅舅帮助严某某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赃款洗钱的犯罪事实。最终,经认真梳理、不懈追踪,深挖洗钱犯罪案件5件11人。
处理结果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严某某等8人依法提起公诉,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严某某等8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五年八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至200000元;以伊某某等11人犯洗钱罪,判处八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至60000元;以刘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50000元;以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蒋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是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列案件,上游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下游犯罪是洗钱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效。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好主导责任,这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的侦破方向和可能适用的罪名,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分析,关联犯罪线索及追赃挽损等提出精准的引导意见,提升了办案质效。
2.注重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全力打击洗钱犯罪。近年来,随着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上游犯罪日渐增多,与之相伴随的洗钱犯罪日益突出,破坏金融秩序,也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司法机关惩治和预防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的有力手段。兰州市某区检察院深刻认识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切实加大洗钱犯罪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同时,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3.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方式花样翻新、技术手段不断升级,已经形成了上下游连接紧密的多层级产业链。查处中面临调查取证难、证据认定难、罪名定性难、追赃挽损难等诸多难题,为精准打击犯罪,兰州市人民检察机关加大对区县院指导力度,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切实解决区县院在人员配备、技术支撑、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真正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切实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质效。
2.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帮助毁灭证据案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缓刑 自首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要严格把握、全面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条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区分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涉民企案件要厘清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关系,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错误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兰州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持有手枪、冲锋枪等各类枪支6支(非军用)及1020发子弹(非军用)。其中部分枪支、子弹交由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等人代为保管。2017年某天夜里,张某甲吸食毒品后,在其公司院内,公然开枪威胁与其有债务纠纷的叶某某等人,在他人报警后,又指使张某乙等人抛弃、掩埋涉案枪支、弹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甲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上述6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1020发子弹均为制式枪弹。
诉讼过程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基础上,认定张某甲构成自首,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张某乙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不排除其再犯罪的可能,宣告缓刑将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以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量刑不当为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详细阐述了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检察监督意见。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张某甲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撤销原判对张某甲、张某乙的量刑及缓刑部分,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某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情况下,错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且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后,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扞卫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1.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应全面考虑适用缓刑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要对被告人全面综合评估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尤其办理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高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应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案发前后的表现等因素,对再犯可能性、悔罪表现等实质条件具体量化,逐一分析,系统论证,严格把握,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一般自首中的“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自愿、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等单位投案,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本案被告人得知他人报警后为破坏现场、毁灭罪证而未离开,表明被告人并无彻底放弃犯罪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意愿,其行为消极被动,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自首和坦白均是从宽处罚情节,自首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坦白是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二者虽在如实供述方面有交集,但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3.厘清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关系。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诉”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把握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但在倡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也要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不能因企业经营者作出的社会贡献及社会影响力,而对其降格追究刑事责任。
3.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某信用社
借款合同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借款合同纠纷 同案不同判 先刑后民
【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第三方利用当事人假借借贷骗取贷款,应不受法律保护,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情况下,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6日,侯某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某信用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17万元用于购房,其妻武某同意共同偿还借款,王某、李某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某信用社向侯某发放贷款17万元。借款到期后,侯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3月7日,某信用社将侯某、武某、王某、李某起诉至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侯某、武某共同偿还本息及律师费,王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8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某信用社诉讼请求。侯某、武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2020年4月2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类案金某申请监督案时,发现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线索,依职权受理本案。2020年4月2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查,2013年至2016年间,崔某经营的甘肃某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经营的甘肃某老年公寓,虚构公司集体购房事实,利用亲朋好友、公司员工对公司经济实力的信任,采取签订虚假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等方式要求侯某等多名受害人向某信用社办理贷款,同时要求受害人的亲朋好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骗取银行贷款归崔某个人使用。2018年2月,崔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8月,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30日,崔某被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类案)立案侦查,目前仍在羁押中。
监督意见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1.原审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某信用社向法院提交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形式要件虽符合贷款要求,但实质要件虚假;提交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凭证系崔某在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侯某等人仅履行了贷款签字义务,未实际领取到银行发放的贷款,某信用社未尽责审查发放贷款。2.法律适用原则错误。2018年6月,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时,与本案具有相同性质的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刑事程序。侯某等人既是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同时也是崔某涉嫌骗取贷款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其他三件案件时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程序和结果,应予纠正。
监督结果 2020年8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制定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11月3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崔某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必须以崔某刑事案件认定的证据、事实和判决结果为依据,且审理的其他同类型案件均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主动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依法提出抗诉,精准监督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改变原审判决的民事裁判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监督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检察人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调取案件相关证据,通过细致缜密客观分析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明力及证明程度,夯实了侯某等人系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的同时,也是崔某骗取贷款中受害者的证据,为本案成功监督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同时针对基于“同一事实”的同一类案件法院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本案适用“先刑后民”办案原则,监督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再审裁定驳回起诉,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4.杨某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关键词】
裁判结果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交通事故赔偿
【要旨】
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顺序及责任分配的错误认定,损害了原被告双方的利益。检察机关依申请行使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增加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获赔额度,同时督促保险公司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实现了一案多效。
【基本案情】
林某飞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杨某田驾驶的轻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林某飞受伤。同日,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林某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田负次要责任。林某飞起诉杨某田、某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89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部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30万元,剩余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杨某田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田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杨某田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向承办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案件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并与原审法官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法律适用多次沟通。2021年3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该院首次民事监督案件听证会,邀请区监察委员会纪委干部、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区法院法官、律师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并对案件进行评议。
监督意见 经审查,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未征求原告意见,对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赔偿顺序认定不当,损害了原被告双方利益。对于赔偿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请求权人有权选择。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双方利益,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获赔。如果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又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侵权人责任比例只能赔偿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实际上赔偿总额将降低,损害原告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被告的赔偿数额,损害了被告的利益。2.一审判决对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的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均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杨某田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共计100万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2万元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总额的上限应当是88万元,应当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额的上限定为100万元的30%即30万元于法无据。3.相关规定明确,“受害人的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二次鉴定费由主张人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二次鉴定费用由原告林某飞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适用法律适误,依法应当纠正。基于以上认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为了达到监督效果及预防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检察官与原审法官多次探讨沟通,纠正了原审法官对于具体法条和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偏差。
监督结果 某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检察建议在法院审委会上被一致采纳。经过再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各项费用共计432678.78元,杨某田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次鉴定费8800元由鉴定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顺序与赔偿责任划分直接影响到被侵权人能否得到及时、合理、充分的救济。本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适用法律,对生效民事裁判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重新划分赔偿顺序与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检察机关立足精准监督、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追求个案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一定参考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支持起诉 “一二三”模式
【要旨】
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检察机关以“监督+支持”方式依职权介入调解,在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三方的参与下,帮扶被拖欠的农民工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了拖欠多年的工资,做好真扶贫扶真贫,增强群众获得感、认同感。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承包了兰州市某区道路施工工程,雇佣吴某某、康某某等14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17年工程竣工。2014年年底第一次结算工资时,王某某向14名农民工给付总工资的20%,再给部分农民工又结算了一部分工资后,王某某声称由于发包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剩余工资待工程结算后再支付,14名农民工向王某某索要工资条,均被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自2015年起王某某再未给14名农民工发放任何工资,共计欠薪82480元,经多次催要仍迟迟不肯支付,期间1名农民工去世。讨薪未果,13名农民工向某县检察院求助。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2021年1月,吴某某等13名农民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驻村工作队反映王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情况,该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经查,14名农民工是某县检察院对口帮扶村的贫困户,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王某某无故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致其生活更加困难,生计无法维持。考虑到农民工的生活困境以及王某某的还款能力,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在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初步确定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
监督意见 兰州市某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14名农民工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由于王某某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劳务费,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该13起案件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决定支持起诉。另查明,王某某因其他诉讼,其名下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李某对王某某负有给付义务,且持有某工程公司到期债权,经兰州市某区检察院沟通协调,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该公司发送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监督结果 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着力打造“畅通化”、“高效化”协作办案平台,在检察院沟通协调下,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通诉前调解绿色通道,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区检察院三方参与下,与支持起诉的13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分两次全部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以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2021年3月12日,第一笔工资全部发放到个人。经过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律师等多方的协调配合,仅用了一个月,历时多年的追讨薪资“持久战”画上圆满句号。农民工代表吴某某拿到了久拖未付的工资,双手捧着追回的工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不善言辞的他们将其对检察机关的感谢化成鲜红的锦旗——“秉公执法护正义 为民讨薪暖人心”“讨薪维权暖人心,排忧解难似亲人”。
【典型意义】
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与某县检察院跨区联手,积极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为14名农民工拿到了拖欠多年的工资。为保障支持起诉工作顺利开展,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创新“一二三”模式,以支持起诉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坚持“一个理念”,提升支持起诉办案效果。兰州市某区检察院把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贯穿支持起诉全过程,运用“诉前调解+支持起诉+社会治理”办案模式,避免就案办案,将诉前调解作为支持起诉的前置程序,在办案中坚持和解优先,针对有支付能力、有和解意向的企业或个人,深入开展释法说理、调解疏导,促成双方协商和解,力争在起诉前化解矛盾纠纷。
2.实现“二个保证”,确保支持起诉取得实效。一是把握受理和审查关,坚持“受审分离”,保证支持起诉依法进行。二是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联系法律援助、促进庭前调解等方式,保证支持起诉取得效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申请人搜集证据范围、方法和撰写文书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运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调取相关证据。
3.做到“三个强化”,助力支持起诉提档升级。一是强化服务社会热点,确定支持起诉重点领域,拓展支持起诉领域。二是强化内外机制建设,夯实支持起诉制度基础。与相关行政单位、区法院密切配合,形成移送线索、个案协商、研讨交流和联合办案的支持起诉工作模式,通过加强沟通,争取支持,达成共识,形成外部合力。三是强化支持起诉效果,提高支持起诉工作质量。对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案件采取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办结的“三优原则”,加强诉讼和执行监督,持续跟进了解诉讼进展,实现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行政执行监督 穿透式监督 一体化办案 检察建议
【要旨】
加强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的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是该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开展的最终目标。检察机关能动司法,充分运用机制与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发挥行政执行监督职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7年起,兰州市某区村民刘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陆续占用耕地0.279亩修建住宅。2017年9月7日,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刘某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刘某送达。刘某拒不履行,某局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日向刘某留置送达。2018年4月8日,某局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以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局不服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依据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在某局行政执法台账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某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违法证据不足,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草率作出处罚决定等行政违法行为。刘某提交证据证实其并非房屋的主要修建人,某局对该证据未进行复核,也未对涉案土地上建筑物的实际修建人和违法行为主体进一步调查核实,仅对居住在该房屋的刘某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就认定其为涉案承包土地上建筑物的修建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某局一直未对案件进行后续处理,也未对案件重新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致使违法占地状态持续存在。
监督意见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就某局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1.建议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案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建议某局规范办案,全面、客观、公正展开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监督结果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某局高度重视并采纳,与某区检察院召开座谈会,讨论该案后续,妥善处理问题,并与某区检察院就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交流意见。会后,某局书面回复检察建议:1.全面整改落实,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刘某送达;2.另行指派办案人对该违法占地案件重新调查核实,收集证据;3.开展执法大检查,对该局近几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全面自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今后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定期组织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兰州市某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机制衔接平台,破解该领域执行难题。同时与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协作配合,协同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执法查处工作。
依托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建立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相关单位查阅案卷,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穿透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发现案件线索和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后,与该局积极座谈,针对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建言献策,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合力打通案件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既体现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检察智慧,也为落实最严格土地保护制度作出检察贡献。
7.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
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耕地现场公开审理 以案释法 生态修复实效
【要旨】
在办理农用地被损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生态修复实效和以案释法为工作原则,积极联系法院在案发现场公开审理,切实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民遵守、全民保护、全民治理的生态环保共治体系,有效降低破坏农田生态资源案件的发案率,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间,杨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租用兰州市某县集体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农用性质,用于修建公司砖厂、办公、生活用房。经甘肃省地质调查院鉴定,杨某某占地总面积47.50亩,其中基本农田42.9亩,其公司占地开采粘土、修建生产设备、砖胚存放场地、道路,造成17.67亩基本农田被损毁,严重破坏了农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2020年10月2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大数据调查指挥中心发现该线索,移送至第六检察部,经审查第六检察部认为本案符合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8日检察官办案组现场取证发现,17.67亩基本农田已经因挖砂和修建场房被严重损毁,耕种功能完全丧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28日,检察官办案组在正义网刊登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2020年11月29日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间,杨某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其非法占用并损毁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和生态修复,请求给予3个月的复垦时间。考虑到杨某某系农民,家庭条件一般,且当时已至年底,天气状况不适于立即开工复垦,检察机关同意杨某某的请求,建议其在2021年3月1日前对破坏的基本农田完成复垦,给予了被告充分的施工时间。2020年11月29日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兰州市院书面回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9日,检察官办案组到案发现场再次进行调查,发现杨某某并未如约拆除违法建筑、复垦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办案组对村委会个别村干部和部分群众进行走访发现,当地群众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漠和保护农田意识不强的情况,群众普遍认为杨某某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基本农田,但由于近年农村人口外流,土地无人耕种已然撂荒,可以修建砖场进行经济建设用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
2021年3月1日,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某对非法占用的17.67亩基本农田停止侵害,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物,对因取土造成的深坑恢复原状;2. 判令被告杨某某对损毁的17.67亩基本农田进行复垦达到种植条件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为了达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升当地群众保护农田法律意识的目的,检察官办案组积极联系办案法官,建议将本案现场公开审理,给当地群众上一堂家门口的法治课。2021年4月9日本案在案发地村委会开庭审理,村委会全体成员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与庭审,提出生态修复刻不容缓,要求被告用最快的速度对损害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进行修复,同时通过对基本农田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土壤专业知识的逐条适用解释,细致的向旁听群众释明了保卫土地红线的重要性。被告杨某某当庭表示积极修复被损害的农田,用最短的时间达到最好的效果。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土地才是农民的命根子,绝不能随便将耕地挪作他用,要自发的保护住自己身边的每一亩耕地。
处理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2021年5月27日,检察官办案组再次前往现场,被损毁的17.67亩基本农田已经进行复垦,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得到了切实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在履职中注重以案释法,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本案被告杨某某严重损毁基本农田,虽然已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损毁的农田仍未复垦,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对民事部分单独提起公益诉讼。为有效降低类似案件发案率,办案组积极联系法院在案发现场公开审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民遵守、全民保护、全民治理的共治体系。
诉讼是手段,全民自发的遵守、保护和治理才是公益诉讼的最终追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了通过案件的办理提升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创建全民守法的共治格局。本案的成功办理,既达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最佳效果,也提升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切实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8.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某局
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监督,运用检察建议推进辖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督促相关部门堵塞漏洞,贡献检察力量。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主动接受监督,不仅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同时汇聚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依法治理。
【基本案情】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讼过程 2020年兰州市某区接连发生多起事故,安全隐患重重,时刻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已发系列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找隐患,发现事故发生地企业、社区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检察官办案组举一反三,全面收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了解受损情况,积极运用现场调查、视频照片取证等方式,对辖区存在的类似安全隐患进行分类调查取证。查明该区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隐患后,向某局精准制发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为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某区检察院组织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人民监督员、某局代表及上级检察机关代表参加听证会,针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围绕现场收集的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说理,并结合监管部门法定职责,阐明了发出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5名听证员充分听取检察机关与某局代表双方的阐述后,分别从检察机关履职、某局职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方面对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进行评析,提出安全工作“防”在前的观点,充分认可检察机关主动督促某局尽职履责,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作风。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对案件进行单独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处理结果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某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整改涉及问题,指导相关工厂对厂区进行安全排查,提高企业自身排查隐患能力,指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开展宣传工作,在国家、省市多级媒体播出警示、教育节目,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推送文章,有效增强了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的安全意识,使某区的安全事故起数及财产损失同比大幅下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全面调查取证、适时召开听证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依法行使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及时有效的保护了人民财产和国家利益。
本案检察机关将维护公益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把办案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做到范围清晰,重点突出;坚持导向,找准抓手;精心摸排,重点研判,及时发现未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监管职责且未得到纠正的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近年来辖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解析任务、分析症结、查找监管漏洞,向某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强化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集中排查,消灭隐患。同时,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案件办理,不但有效的督促某局依法履职,及时解决公共利益受损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回应人民群安全要求,还有利于通过公益诉讼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稳步提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来源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审 | 市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