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检察院出台《兰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案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决策作用,提高检察委员会审议质量和效率。
一、明确目标任务
《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是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汇报人员注意事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通过明确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案的范围、提交标准、提交程序,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提出了具体方法、步骤和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决策作用,提高检察委员会审议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范围标准
《工作规定》明确了,应当按照规定中制定的案件范围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材料齐备。在规定时间届满之前提交材料,履行审批程序之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明确具体要求
《工作规定》结合兰州市检察院实际,明确了议题范围、议案标准、提交程序等内容,同时要求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以及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必须严格保密。《工作规定》内容全面,规定详实,使提交兰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案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