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引导 履行检察职能
——七里河区院依法批捕一敲诈勒索案团伙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了一起以收取保护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犯罪案件,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龙、马某良依法快速批准逮捕。
位于七里河区的兰州市汽车南站,是兰州市“南大门”的一处重要交通枢纽,人流密集、外来客流量大。经查,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0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龙、马某良伙同马某某得(在逃)先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新汽车南站周边停车场、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塑料厂旁边巷道内,以向停留在该两处区域内的非法营运车辆提供拉客及统一“保护”管理等服务为借口,每月强行向每辆载客车收取600元至800元不等的保护费。迫于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胁迫,截止到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马某龙、马某良已强行从40余名司机处共非法索取“保护费”80余万元人民币。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广,持续时间长,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在案件侦查期间,七里河区院提前派员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探讨,依法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并对案件定性提出了提前介入意见,提高了案件取证质量,促进了案件侦查效率。在受理该案后,严格审查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龙、马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对马某龙、马某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七里河区院依法打击这一长期在汽车南站进行敲诈勒索的团伙势力,对改善兰州市汽车南站的经营管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南站及兰州市的整体形象,保持社会治安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及时提前介入和依法做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彰显了检察机关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防控风险发生,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信息来源:七里河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