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在省、市、区委政法委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不断创新司法救助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大量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现了检察机关“亲民、救民、为民、便民”的良好职业形象,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与救助。
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张某甲妻子陈某某来到红古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送来绣有“公正执法、心系百姓”的锦旗,以此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接过分管检察长递来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20.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发放给陈某某,这是近年来兰州市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救助领域的最大“手笔”。
飞来横祸
救助申请人陈某某,系被害人张某甲之妻。2014年8月7日被告张某乙无证酒后驾驶面包车(无保险)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使乘坐在摩托车上的张某甲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重伤。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被告张某乙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丈夫张某甲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只获得赔偿31721.5元,剩余369295.6元,因张某乙无财产赔偿,陈某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本人无固定收入,自2006年患有乙肝长期吃药,还需要进一步治疗,本人生活基本靠无业的儿子赡养,生活困难。

开拓案源,走访调查
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不断深入,缺少案源成为司法救助工作的“瓶颈”。我院控申部门为拓宽案源,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等送案上门向问案上门转变,密切与刑事检察部门的联系,积极寻找案源,对刑事案件逐一排摸,控申工作人员排摸到该案件线索后,立即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执行到位情况前往永靖县人民法院了解实际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永靖县人民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导致司法救助人员的诉求无法满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按照快速办理原则,加大救助力度。在确定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后,分管检察长召集控申及财务部门,要求积极迅速配合承办人做好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的相关审批材料。从申请提出、材料准备上全程指导,缩短了办理时间,方便了群众。

助力精准脱贫,彰显人文关怀
为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今年以来,我院控申干警在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的同时,还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的“精准监督”,用心、用情、用力深化司法救助工作,紧盯国家扶贫政策尤其是有关款物的落地落实,坚决保障扶贫政策不走样、扶贫款物不跑冒,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解决司法扶贫助力脱贫攻坚的迫切需要,让“司法为民”宗旨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