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检察: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怎么发现的?
--皋兰县检察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推进社区矫正专项法律监督
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驾驶证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皋兰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及时发现,随后提出监督意见。
2021年3月5日,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的驾驶证也被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后其在兰州市皋兰县接受社区矫正。今年3月初,该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李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后被皋兰县交警队查获,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但并未真正悔改,在社区矫正期间私自外出,未向皋兰县黑石镇司法所请假或告知情况,被给予警告一次;在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法规,也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撤销李某某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皋兰县司法局提出报请撤销缓刑的检察建议。
接下来,皋兰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各项监督工作,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协作配合,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为更高水平“平安皋兰”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