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诉前调解 法检联手共促民事调解工作

5月13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分、调、裁、审”团队组织召开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培训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陆军,“分、调、裁、审”团队负责人李春林,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主任朱云慧,以及特邀调解组织、调解专家、调解员参加会议,我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李国艳应邀参加。




城关区法院速裁庭庭长李春林及立案庭副庭长马慧玲对特邀调解员及调解组织进行了培训。与会人员研讨交流中,李国艳围绕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从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原则与范围、参与调解的介入途径、方式以及职能完善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
《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案件调解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同时法检两院立足双方会签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积极探索在法院诉调对接多元解纷机制中融入检察元素,靠前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同时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以法院书面发出调解监督邀请为前提,在初步审查认为不会对法官的审判独立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参与调解过程,一方面对法官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程序公正、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虚假诉讼通过调解结案来达到非法目的情况发生,并积极探索、参与案件诉前调解,将监督环节前移,实现由“事后监督”到“事中监督”方式的转变。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坚持不干预妨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杜绝不当干预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的原则,通过程序保障,实现实体公正,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产生尽可能多的司法成果。

今后,我院将准确把握监督、调解的原则与范围,把民事、行政调解与检察监督相结合,在确保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础上完善监督、调解方式,实现法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诉调对接的效果,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调处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共促民事行政案件调解工作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