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找准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将司法案件中涉及的贫困人员作为服务重点,精准发力,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司法保障工作,为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在办理两起盗窃案时,办案检察官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属于贫困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报请该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悉,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兰州市某家属院内,趁无人之际窃得受害人邹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8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兰州市某商厦保安室存件处,趁保安人员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邮寄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以招商银行信用卡自助激活电话的方式修改了信用卡密码,分两次刷取卡内人民币7500元。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疾病部分缓解期,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破案后,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两起盗窃案存在相同点:一是两起盗窃案均已挽回被害人损失;二是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均系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前往两名犯罪嫌疑人所在村委会和社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郭某是甘肃省陇南某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李某某是精神二级残疾的残疾人,也是兰州市城关区某社区低保人员,均属于贫困人员。
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李某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且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李某家庭系生活困难家庭,属社会贫困群众,本着教育和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检察官建议对郭某某、李某以涉嫌盗窃罪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宣布决定后,郭某某和李某写下了《悔过书》,真诚的表示,要珍惜此次从宽处理的机会,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争取早日脱贫致富,回报社会。
该院检察长王龙表示,加强脱贫攻坚司法保障工作是全省检察机关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城关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检察主责主业,严厉打击危害脱贫攻坚工作的违法犯罪,强化脱贫攻坚司法服务保障,凝心聚力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