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洗钱犯罪 共促办案质效
9月23日上午在我院召开“法律适用研讨会”,会议由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弘淼主持,第三检察部干警参加会议。邀请的嘉宾有兰州大学金融合规与反洗钱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陈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腾霄琼、城关分局经侦大队三级警长杨洲、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文。会议的主题是认识洗钱犯罪,共促办案质效。会议针对洗钱罪中对“明知”的认定存在分歧,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等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流。以期促进公检法以及辩护律师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节约司法资源。

座谈会上,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焦红玲指出:一、“自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同时删除了原来条款中关于“明知”和“协助”的表述。二、收取毒资后转入自己的银行卡是否构成洗钱罪,应当主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以及下一步资金去向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检察部干警宋超群在准确把握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精准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依法处置管辖争议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向专家表达自己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困惑。
城关分局经侦大队三级警长杨洲围绕洗钱犯罪的线索研判、证据收集等方面结合工作经验进行分享。并且指出公安机关在今后办理毒品、贪污犯罪、信用卡诈骗等常见洗钱案件时要从涉案资金去向上发现洗钱犯罪线索,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腾霄琼围绕洗钱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判,并分析了当前打击洗钱犯罪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文主要从辩护角度表达个人观点。比如,洗钱犯罪证据是否充足?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洗钱过程中资金的走向等。
陈婧副教授感谢我院的邀请,表示能够有机会跟大家进行深入交流感到非常荣幸。并对我院检察官和与会人员提出的观点进行专业的评论和剖析,对与会人员提出问题和困惑进行了针对性解答。指出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背景精确认定洗钱罪,在司法实际中面对立法滞后的情形时,要灵活运用刑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手段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此次座谈会加强了各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有效增进对彼此工作情况的了解,畅通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为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确保经济秩序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