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召开综合治理醉驾犯罪联席会议
8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综合治理醉驾犯罪联席会议,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省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推进醉驾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晓伟、市交警支队政委徐刚、区法院副院长何骏先、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程、城关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剑英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达成四点共识。一是探索醉驾行为人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对检察院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前应当逐案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让犯罪嫌疑人参与到社会公益服务中,将其表现作为检察院作出决定的考量因素之一,改变以往相对不起诉“一放了之”的弊端,提高醉驾行为人的社会责任心,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效果.

二是严查醉驾犯罪共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共犯,包括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所有人或持有人将车钥匙交由他人,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驾驶;两人以上共同饮酒后,非但不劝阻对方,反而轮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等情形。

三是惩治醉酒驾驶“顶包”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查处犯罪嫌疑人指使他人到交警部门处理案件或者“顶包”案件等违法犯罪行为,“顶包”和“被顶包”人员都要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以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明确“机动车”的含义范围。会议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超标电动车非机动车,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中“机动车”的范围。虽醉酒驾驶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今后,公检法三机关将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相互监督,加大“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维护辖区道路公共安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提升群众的幸福感。